关于对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立宁、刘峰、宋鑫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4-10-2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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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立宁、刘峰、宋鑫:
经查,你公司子公司在部分销售业务中未完全承担主要责任,但采用总额法确认相关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未采用净额法核算,导致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高立宁作为公司董事长、刘峰作为公司总经理、宋鑫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强化财务核算,提高信息披露质量,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