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09712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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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93156782000 | |
名 称 | 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号
当事人: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圣股份或公司),住所:重庆市两江新区。
潘先文,男,1963年2月出生,时任三圣股份董事长,系三圣股份实际控制人,住址:重庆市北碚区。
潘呈恭,男,1994年8月出生,时任三圣股份董事长,住址:重庆市渝北区。
项立平,男,1977年3月出生,时任三圣股份董事长,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三圣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三圣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与关联方共同借款事项
三圣股份与重庆市碚圣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碚圣医药)均由潘先文实际控制,双方系关联方。
2019年5月15日,三圣股份与碚圣医药作为共同借款方,与重庆市万盛区恒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辉小贷)签订《借款合同》,向其借款1亿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5月15日至2019年11月14日,指定收款账户为碚圣医药银行账户。2019年5月16日,恒辉小贷将1亿元划入指定银行账户,相关资金用于碚圣医药日常经营及偿还潘先文借款,未流入三圣股份。三圣股份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为175,600.59万元,借款金额占比达5.69%。
2019年11月29日至2021年2月9日期间,碚圣医药向恒辉小贷共计偿还借款本金4,900万元。2021年2月15日,碚圣医药与恒辉小贷签订《贷款展期协议》,约定展期偿还5,100万元,潘先文、周某娥和潘呈恭作为连带保证人。
2021年11月,恒辉小贷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圣股份和碚圣医药按照年利率26.4%偿还借款本金5,100万元和利息1,028.50万元,并要求潘先文、潘呈恭和周某娥承担连带责任。2021年11月29日,三圣股份收到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邮寄的传票。2022年7月4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碚圣医药和三圣股份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恒辉小贷借款本金49,899,751.95元及利息。
三圣股份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2022年12月27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碚圣医药和三圣股份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恒辉小贷借款本金49,899,751.95元及利息。
三圣股份未按规定在临时报告、2019年和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共同借款事项,直到2022年4月27日才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二、未及时披露关联方财务资助事项
上海凯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天实业)、上海亦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亦宏投资)均系三圣股份关联方。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凯天实业、亦宏投资累计向三圣股份提供财务资助13,396.85万元。三圣股份2020年经审计的净资产为175,614.77万元,财务资助金额占比达7.63%。
三圣股份未及时在临时报告中披露上述财务资助事项,直到2022年4月27日才在临时报告和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协议、银行资料、法院文书、公司公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三圣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潘先文作为三圣股份实际控制人,指使实施了三圣股份与关联方碚圣医药共同借款事项,隐瞒相关信息,导致三圣股份未按规定披露临时报告以及2019年和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此外,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潘先文作为三圣股份时任董事长,未能勤勉尽责,是对三圣股份未按规定披露临时报告及2019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以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2019年9月至2021年8月,潘呈恭作为三圣股份时任董事长,2021年2月以保证人身份在《贷款展期协议》上签字,表明已知悉三圣股份与碚圣医药共同借款事项,未能勤勉尽责,是对三圣股份未按规定披露临时报告及2021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2021年9月至2022年9月,项立平作为三圣股份时任董事长,在2021年11月三圣股份收到法院传票时,便应当知悉三圣股份与碚圣医药共同借款事项,同时项立平知悉凯天实业、亦宏投资向三圣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未能勤勉尽责,是对三圣股份未按规定披露临时报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三圣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二、对潘先文给予警告,并处以18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3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150万元罚款;
三、对潘呈恭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四、对项立平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重庆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