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6052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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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16829965000 | |
名 称 | 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号
当事人:何希,男,1990年5月出生,住址:重庆市潼南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和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19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何希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证券等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何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何希证券从业情况
2014年12月4日至2020年8月21日,何希在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证券营业部从业,历任投资顾问助理、高级投资顾问等职务,涉案期间系2005年《证券法》、2019年《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
二、使用陈某兰614XXXX03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
资金账号为614XXXX03的陈某兰证券账户于2019年5月在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证券营业部开立,下挂沪、深股东账户各一个。开立后,陈某兰将该账户交其亲属陈某江使用。
2019年5月21日至2020年6月10日,陈某江提供交易资金并向何希出借陈某兰614XXXX03证券账户,何希承担该账户交易盈亏。上述期间内,何希控制使用陈某兰614XXXX03证券账户交易股票,合计交易金额16,702.12万元,共计亏损92.14万元(扣除税费)。
三、使用陈某兰616XXXX86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
资金账号为616XXXX86的陈某兰证券账户于2009年11月在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证券营业部开立,下挂沪、深股东账户各一个。开立后,陈某兰将该账户交其亲属陈某江使用。
2019年5月底,陈某江提供交易资金并向何希出借陈某兰616XXXX86证券账户,何希承担该账户交易盈亏。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3月9日,何希控制使用陈某兰616XXXX86证券账户交易股票,合计交易金额8,344.7万元,共计亏损14.84万元(扣除税费)。
四、何希私下接受客户潘某委托买卖证券
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2月3日期间,何希接受潘某委托,控制使用潘某资金账号为991XXXX61的西南证券账户买卖证券,交易金额合计2,656.26万元。上述期间,何希收到潘某微信转账18,866元,微信转账说明“操盘分红”。
上述违法事实有任职情况说明、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微信转账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何希使用陈某兰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2019年《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构成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的违法行为。何希私下接受客户潘某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发生在2019年《证券法》生效前,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相关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违法行为,根据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适用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条相关规定处理。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一、对何希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行为,根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处以10万元罚款。
二、对何希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根据2019年《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8,866元,并处以罚款56,598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重庆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4年5月22日
办公室(党办)、法律事务处,存档。 |
重庆证监局办公室 2024年 5月 2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