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支持中央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的通知
日期:2023-12-08 来源: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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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发〔2023〕80号
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各中央企业:
中央企业关系国家安全与国民经济命脉,是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关键主体。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做好绿色金融等五篇大文章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提升资本市场服务绿色低碳发展能力,支持中央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含绿色资产支持证券,下同)融资,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带动支持民营经济绿色低碳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绿色债券融资支持机制
(一)加强对绿色低碳领域的精准支持。支持中央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发展节能降碳、环境保护、资源循环利用、清洁能源、生态保护修复和利用、基础设施绿色升级等产业。鼓励中央企业根据绿色项目预期投资回收周期,发行中长期债券。
(二)对中央企业发行绿色债券提供融资便利。优化债券融资服务机制,对优质中央企业发行绿色债券优化审核安排,参照知名成熟发行人标准简化文件签章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要求,适当延长财务报告有效期,即报即审,提高融资效率。探索在管控中央企业债券占带息负债比重时将绿色债券按一定比例剔除。
(三)便利债券回购融资支持机制。在通用质押式回购业务中,对于优质中央企业及子公司发行绿色债券给予信用债最高档折扣系数;在三方回购业务中,研究为中央企业及子公司绿色债券单独设立质押券篮子,在发行人信用资质和折扣系数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管理。
(四)优化中介机构监管评价考核。新增专项排名及评优奖项,鼓励证券公司积极主动提供绿色债券中介服务,与绿色产业中央企业建立长效合作机制。鼓励信用评级机构在信用评级过程中将发行人的环境、社会和治理(ESG)因素纳入其信用风险考量,并在信用评级报告中进行专项披露。
(五)推进绿色投资理念。鼓励中央企业参照成熟经验主动披露绿色环境信息,吸引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社保基金、养老金、证券基金等加大绿色债券投资力度。推动优质中央企业及子公司绿色债券纳入基准做市品种,鼓励做市商积极开展绿色债券做市报价服务,提高绿色债券交易流动性。加强中央企业发行人、主管部门与投资机构的沟通交流,鼓励市场投资机构以绿色指数为基础开发公募基金等绿色金融产品,引导降低融资成本。
二、助力中央企业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
(六)推进中央企业绿色低碳转型。中央企业根据《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结合绿色低碳发展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债券融资,推动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绿色转型升级,实施节能降碳改造、工艺革新和数字化转型,深入推进战略性重组和专业化整合,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产方式。
(七)发挥中央企业绿色科技创新主体作用。鼓励中央企业发行投向绿色领域科技创新项目建设的债券,强化绿色科技创新,支持绿色低碳关键核心技术攻坚突破和推广应用,提升高质量绿色产品服务供给能力。
(八)发挥中央企业绿色低碳发展示范作用。支持中央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筹集资金,通过项目合作、产业共建、搭建联盟等方式引领地方国有企业及各类市场经营主体绿色低碳发展,共同构建低碳供应链体系,推动节能低碳和环境服务等新业态发展和模式创新,全面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
三、发挥中央企业绿色投资引领作用
(九)引导绿色发展重点领域资金供给。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央企业设立绿色发展基金或低碳基金发行绿色债券,通过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项目建设、运营,吸引、撬动、聚合社会资本投向绿色产业。支持中央企业子公司探索利用碳排放权、排污权等资源环境权益进行质押担保,或由中央企业集团提供外部增信等方式发行绿色债券,推动细分领域节能减污降碳。
(十)支持中央企业开展绿色领域基础设施REITs试点。支持新能源、清洁能源、生态环保等领域基础设施项目发行REITs,拓宽增量资金来源,完善绿色融资支持。
四、加强组织实施保障
(十一)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加强对中央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的服务支持,同时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绿色债券融资。会同国务院国资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中央企业绿色债券融资及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绿色债券募集资金按要求规范管理和使用。
(十二)国务院国资委不断优化中央企业绿色发展考核机制,将能源消耗强度、碳排放强度等指标纳入经营业绩考核体系,遴选绿色低碳示范项目,总结提炼成功经验、典型模式并加以推广。与证监会加强协调配合,加大对中央企业发行绿色债券融资的政策引导力度,支持利用资本市场形成绿色低碳核心竞争优势。
(十三)证券交易所着力提升绿色债券融资服务效能,积极发挥市场组织功能,激发市场经营主体活力,加强投融资对接,吸引更多资金投向绿色领域。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充分履行自律规范职责,营造良好的投融资环境,引导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加大对绿色债券的业务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