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8日新闻发布会
日期:2021-06-1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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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8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高莉发布了1项内容:证监会发布《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以上详见官网要闻和证监会令栏目),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1、问:近日,ST中安公告了涉证券虚假陈述案二审判决结果,此案成为首例中介机构按比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生效判决。请问,证监会对此有何评论,是否会进一步明确中介机构的责任边界?
答:我会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要求,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督促中介机构履职尽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们注意到,在近期个别案件中,法院判决相关中介机构按比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法院根据个案事实依法作出的司法判决,我们充分尊重。下一步,我会将结合实践情况,不断完善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证券业务活动的制度规则,细化相关工作流程和标准等,进一步厘清各主体责任边界,努力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机制,为法院在个案中准确判断相关中介机构的过错程度及勤勉尽责情况等提供助力。同时,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修改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等,不断完善相关司法制度。
2、问:近日,有媒体报道称,瑞华会计事务所因康得新案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后,面临无上市公司客户可审的窘境,部分地方分所已经注销,请问证监会对此有何评论?
答:我们关注到此类报道。近年来,证监会持续加大审计监管力度,集中查处一批审计违法违规案件,其中,瑞华会计事务所因康得新、华泽钴镍、千山药机等多起审计失败案件相继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或立案调查,其2020年上市公司审计客户仅有1家。当前,在市场内生机制和监管外部约束的共同作用下,我国证券审计市场逐步形成优胜劣汰、有进有出的良性生态:一方面,市场主体选聘审计机构决策趋于科学理性,更加看重审计机构质量和声誉,执业质量差、内部管理混乱的会计事务所逐步从证券审计市场“出清”;另一方面,大多数会计事务所正逐步转变发展理念、改善管理模式、提高执业质量,积极履行核查把关职责。
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坚持“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方针,从严打击审计违法违规行为,推动提高证券审计市场透明度,净化市场生态,督促会计事务所更好发挥“看门人”作用,切实保障资本市场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3、问:证监会官网公示了首批两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备案的有关信息,请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答:前期,我会收到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从事上市公司收购,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上市公司激励事项财务顾问业务的备案申请。经审阅,2家公司备案材料符合相关规定,有多年拟备案业务展业经验,现同意其备案申请。
根据《证券法》、《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2号》等相关规定,该备案为财务顾问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事后备案。需要强调的是,备案不构成对财务顾问机构业务能力、执业水平、合规状况的认可。财务顾问机构在从事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分拆、股份回购、激励事项等7类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循《证券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证监会及交易场所有关要求,勤勉尽责,提升执业水平。
下一步,我会及交易场所将完善相关制度规则,强化对财务顾问业务的日常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坚决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切实保护好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我会将在做好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财务顾问业务备案的基础上,会同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单位适时启动其他类型财务顾问机构备案的评估工作。
4、问:全国碳现货市场6月底即将上线,请问目前广期所碳期货筹备工作进展如何?
答:碳排放权期货是碳交易产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碳期货市场有利于提高碳定价效率,满足控排企业等市场主体管理碳价波动风险需求,提高碳期现货市场整体运行质量。当前,全国碳排放权现货交易启动在即,为配合碳现货市场发展进程,我会积极指导广期所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规划,加快推进碳期货市场建设。广期所自筹建以来,始终高度重视碳期货品种研发工作,持续关注碳现货市场运行及制度建设情况,密切联系行业企业,紧贴现货市场实际需求,积极开展碳排放权期货合约及规则研究论证工作。下一步,证监会将指导广期所开展广泛调研论证,完善合约规则设计,在条件成熟时研究推出碳排放权相关的期货品种。
5、问:近日,药明康德股东上海瀛翊马虎减持29亿元,公司发布了《关于股东违反承诺减持公司股份并通过公司致歉的公告》,引发市场关注。对此,证监会有何评论?
答:我们已关注到相关情况。上海瀛翊在未进行预披露的情况下减持股票,违反了其在公司首发上市、相关股票上市流通时做出的有关承诺,涉嫌违反《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6月16日我会已对上海瀛翊立案调查,后续将依法处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并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