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7日-12月11日发行监管部发出的发审委工作会议审核意见
日期:2020-12-1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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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0年12月7日至12月11日,发行监管部共发出一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企业、一家非公开发行股票企业的发审委工作会议审核意见,具体如下:
一、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关于报告期内发行“齐鲁智慧盈”产品,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说明并披露:1.《齐鲁智慧盈信息服务协议》包括三方权利、义务、利率及费率和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如客户双方出现违约、重大争议或纠纷,发行人是否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上述业务与P2P业务存在的主要区别,发行人将该业务归类为见证业务的合理性;3.报告期投资人类型、数量、区域、金额区间、投资金额,产品发放平台等,是否存在异常投资行为;4.产品发行数量、主要融资对象、融资担保构成及担保物金额;5.发行人对融资对象的管控措施,融资担保质押特别是商业承兑汇票质押的保障措施;6.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融资对象出险、违约情形,是否存在诉讼、纠纷、是否发生对发行人直销业务声誉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7.该业务是否需经主管部门的审批,是否需办理相应的业务资质,报告期是否存在主管部门对该项业务的监督检查意见;8.“齐鲁智慧盈”产品融资双方的利率情况,发行人见证费的收取标准,费率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要求;9.“齐鲁智慧盈”产品的交易金额及发行人见证费收入是否对发行人同类业务构成重大影响;10.“齐鲁智慧盈”产品投资风险是否对投资者进行充分揭示及披露,招股说明书对该项业务的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是否充分、准确、完整。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对该业务合规合法性的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二)发行人称已于2020年9月向主管部门报送存量理财资产整改处置计划。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说明并披露:截至2020年6月末7笔底层资产出险的非保本理财产品的具体整改处置措施,是否存在自购回表等可能导致处置时发行人需计提较多资产减值准备的情形,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三)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济南市国资委下属14家企业合计持有发行人31.06%股份。济南市国资委向山东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无偿划转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45%的股权。《关于请做好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的回复》称,“相关方正在依法办理包括工商变更登记在内的相关手续事宜。本次划转完成后,济南市国资委将不再控股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因此,发行人股东中经穿透后由济南市国资委控股的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合计降至27.92%”。《关于请做好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的回复(三)》称,“截至2020年6月30日,济南市国资委下属企业共13家持有发行人股份,持股比例合计为27.92%”。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前后表述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济南市国资委向山东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无偿划转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45%股权具体进展,工商变更登记的具体情况。上述事项是否对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构成重大影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二、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控股股东控制的东粮码头、新益港、新苏港投资、新海湾、新东方集装箱、新圩港拥有码头泊位资产,控股股东承诺:“若上述公司连续3年经审计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港口集团将于上述公司笫三年审计报告披露之日起一年内,且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后,将所持有的上述公司的股权以合法方式注入连云港或转让给无关联笫三方”。
根据发审会现场聆讯问题回复,请申请人:一、结合港口集团取得上述码头泊位资产方式及时间,说明同业竞争形成的具体原因、控股股东建设或购买上述码头泊位资产是否违反其公开承诺,是否获得申请人股东大会的同意或豁免,是否损害申请人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是否构成本次发行障碍;二、结合近年码头资产并购案例、申请人、港口集团控制的码头泊位资产最近三年又一期经营状况及主要财务数据等,说明以“上述公司连续3年经审计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作为资产注入申请人或转让给无关联笫三方的前置条件是否合理,预计何时满足上述前置条件,该等承诺是否切实可行,申请人对相关资产注入是否拥有自主权;三、结合申请人与控股股东存在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说明如何定位分工、相互竞争的具体情况,在上述码头泊位资产注入申请人或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前,申请人及控股股东解决利益冲突的相关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能有效执行。请保荐机构、申请人律师、申报会计师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