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3日-11月27日发行监管部发出的发审委工作会议审核意见
日期:2020-12-0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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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0年11月23日至11月27日,发行监管部共发出两家首次公开发行企业的发审委工作会议审核意见,具体如下:
一、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一)报告期各期,豪华款电动自行车、电动两轮摩托车前20大经销商变动较大、部分经销商成立当年就成为前20大经销商且与简易款电动自行车经销商变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二)发行人是否存在通过经销商囤货、压货等调节利润的情形;(三)电动两轮摩托车的销售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相关风险揭示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二、上海行动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设立五家持股平台的目的系为激励发行人核心员工及整合外部优势资源。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离职变动人数较多,且入股持股平台的员工离职较多。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一)员工入股持股平台的条件,员工及业务合作伙伴等入股持股平台时是否按规定作股份支付处理;(二)核心员工与普通员工划分的依据,认定“核心员工未发生离职”的依据是否充分,结论是否谨慎;(三)发行人报告期内员工离职变动人数、占比(按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员工、普通员工列表说明),中层管理人员、核心员工、普通员工离职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四)《工作函的回复》《招股说明书》《工作函补充问题落实情况的说明》中关于员工总人数、离职销售人员存在数据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五)是否订立竞业禁止相关协议,对员工特别是高管和中层员工、核心员工离职竞业禁止作相应的约束;六、结合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中层管理人员、普通员工的离职变动情况、报告期仅申请一项著作权登记和离职后的竞业禁止约束措施及发行人的应对措施,分析上述情况是否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相关风险揭示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