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13日-6月17日发行监管部发出的发审委工作会议审核意见
日期:2022-06-24 来源: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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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2年6月13日至6月17日,发行监管部共发出一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企业的发审委工作会议审核意见,具体如下:
一、山东嘉华生物科技
赵晓民曾在莘县粮食局任职于2016年10月退休。2002年10月至2010年8月赵晓民就职于新嘉华集团,历任副总裁、总经理;2009年4月至2010年10月,任嘉华股份总经理;赵晓民配偶黄瑞华、子女赵冬杰、赵珂欣三人合计持有发行人9.43%股份,为主要股东,赵晓民之妻黄瑞华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赵晓民曾持有发行人和新嘉华集团股权。2016年10月至今退休。请发行人说明:(1)赵晓民在莘县粮食局任职的具体情况;(2)《二次反馈意见回复报告》(一反补充),“赵晓民于1993年10月至2000年10月在莘县粮食局担任副局长,2000年10月至2016年10月无职务(退居二线)”与《二次反馈意见回复》“赵晓民1998年8月至2002年12月,任莘县粮食局副局长;2002年12月,申请辞去县粮食局副局长职务;2016年10月退休”,两处对赵晓民的任职表述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3)招股说明书中的补充披露“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赵晓民在新嘉华集团的任职、持有新嘉华集团股权符合莘县县委、县政府于2003年7月18日发布《关于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的意见》的文件精神”内容与反馈回复中的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赵晓民在2002年10月在新嘉华集团的任职不适用《干事创业意见》;赵晓民于2004年4月持有新嘉华集团的股权符合《干事创业意见》的规定”表述不一致的原因;(4)“根据莘县粮食发展服务中心(原莘县粮食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赵晓民当时干事创业行为符合《关于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的意见》(莘发[2003]52号)文件精神”的表述依据是否充分,结论是否严谨;(5)赵晓民在新嘉华集团的任职、持有新嘉华集团和发行人股权的情况,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相关手续是否齐全;(6)赵晓民在新嘉华集团的任职、持有新嘉华集团的股权和赵晓民配偶黄瑞华、子女赵冬杰、赵珂欣持有发行人股份是否符合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经商、办企业的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