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圆统一证券有限公司申请设立另类投资子公司事项反馈意见
日期:2024-01-26 来源: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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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圆统一证券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设立另类投资子公司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个工作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个工作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司审核员。
一、请就你公司拟分管另类投资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高管任职条件以及是否存在兼职行为进行说明。此外,请说明公司目前分管投资银行业务高管情况,就相关安排是否符合《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另类子公司规范》)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中“证券公司同一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分管投资银行业务和另类投资业务”的要求进行说明。
二、根据《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2020年修订)》,证券公司增加业务种类,应当符合现有业务经营管理状况良好的审慎性要求。我们关注到,公司自营投资、证券保荐业务经验尚且有限。请补充说明设立另类子公司从事《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另类投资业务的可行性,以及公司是否有能力防范相关业务风险。
三、根据公司材料,拟设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为经营管理层下设机构,至少由5名委员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由执行董事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总经理提名,执行董事决定。上述安排未对投委会成员的产生范围作出限定。鉴于投委会成员的产生来源不固定,均由总经理提名,存在较大随意性,不利于投资决策制衡机制的发挥,请完善有关安排,并说明相关人员安排是否符合《另类子公司规范》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及其他子公司与另类子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人员不得兼任另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投资决策机构成员;其他人员兼任上述职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严格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防范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有关要求。
四、我们关注到,你公司2023年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结果较2022年度有所下滑,请结合你公司分类评价下滑具体原因,就公司是否满足《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2020年修订)》中“证券公司增加业务种类,应当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能有效控制现有及申请增加业务的风险”的规定进行论证。
五、根据申请材料,另类子公司拟从事新增业务的从业人员为10人,请明确上述人员的专职、兼职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