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持股5%以上的股东申请反馈意见
日期:2023-09-08 来源:证监会
【字号: 大 中 小】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对你们申请变更持股5%以上股东的申请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个工作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个工作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审核员。你公司申请材料关于拟转让股权交易路径、价款支付方式存在多处不一致,请核实:
一、根据申请材料,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上海恒专拟向股权受让人转让你公司2%股权,股权受让人将从上海恒专退伙。又根据股权转让协议,股权受让人应将股权转让价款一次性支付至上海恒专指定账户。请交易双方对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进行核实(究竟是现金支付还是直接以有限合伙份额抵扣)。此外,依据相关股权转让协议,股权受让人分别向上海恒专与另一家出让方、即员工持股平台上海恒求支付604万元与906万元,但两家持股平台的合伙份额却因此分别减少700万元与1050万元,请就股权受让人支付价款与员工持股平台减少份额存在差额的原因以及差额处理方式进行说明。
二、根据上海恒专变更决定书,上海恒专将所持恒越基金2%股权转让予股权受让人,股权受让人将所持有的上海恒专50%财产份额转让至另一合伙人名下。上述安排并不会导致上海恒专合伙份额减少,请就调整后上海恒专合伙份额减少700万元的原因进行说明,并提供股权受让人与另一个合伙人的份额转让协议(如有)。同理,上海恒求变更决定书亦涉及类似问题,请同样说明并提供相关份额转让协议(如有)。
三、请公司补充提交两家员工持股平台上海恒专与上海恒求在此次变更前后的合伙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