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3758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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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3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3号
根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监会令第183号)、《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8号)及相关实施规定,非金融企业入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应当符合《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条件和要求。《指导意见》第“二、(五)”条规定,非金融企业成为金融机构控股股东,原则上需符合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以下简称权益性投资指标)等相关行业监管要求。为全面准确理解适用该条规定,综合考虑《指导意见》的制定本意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就非金融企业成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控股股东适用权益性投资指标要求明确如下:
所有非金融企业原则上均应当适用权益性投资指标,以股权投资为主业的企业除外。“以股权投资为主业的企业”指以股权投资为单一主业的主体,一般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一是自身主业包括股权投资,但还包括其他主业的主体;二是相关主体自身以股权投资为单一主业,但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重要关联方非以股权投资为单一主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