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1978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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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方士雄等)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方士雄等)
〔2024〕99号
当事人:王孝安,男,1966年8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方士雄,女,1956年11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王孝安、方士雄借用及出借证券期货账户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王孝安、方士雄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出借、借用证券账户从事交易
“方士雄”广发证券普通户于2019年5月17日开立于广发证券某营业部。“方士雄”广发证券信用户于2020年4月1日开立于广发证券某营业部。“方士雄”天风证券普通户于2022年5月15日开立于天风证券某分公司。“方士雄”天风证券信用户于2023年3月27日开立于天风证券某分公司。2020年3月1日至2023年10月27日期间,方士雄将上述证券账户出借给王孝安使用。
二、出借、借用期货账户从事交易
“方士雄”恒力期货账户于2023年8月9日开立于恒力期货有限公司。“方士雄”国海良时期货账户于2021年6月23日开立于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10月27日期间,方士雄将上述期货账户出借给王孝安使用。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期货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及资金流水以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王孝安、方士雄借用、出借证券账户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情形;王孝安、方士雄借用、出借期货账户的行为违反《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决定:
一、对王孝安借用、方士雄出借证券账户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对王孝安、方士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王孝安借用、方士雄出借期货账户的行为,依据《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对王孝安、方士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综上,对王孝安、方士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