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1979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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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陈伟、仇建明)
文        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陈伟、仇建明)

2024101

当事人:陈伟,男,19841月出生,时任北京天洪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址:江苏省扬州市

仇建明,男,197212月出生,时任苏州易欣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址:江苏省苏州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陈伟、仇建明操纵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以下简称苏州龙杰)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陈伟、仇建明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陈伟、仇建明控制使用账户情况

2022221日至727日,陈伟、仇建明以股票配资等方式实际控制90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涉案账户组),交易苏州龙杰

二、陈伟、仇建明操纵苏州龙杰”情况

2022221日至727日,陈伟、仇建明控制使用涉案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交易苏州龙杰,苏州龙杰进行操纵

(一)操纵手段

2022221日至727日,涉案账户组共计买入2,710,651,928.66元,卖出2,708,689,680.24元。

操纵期间涉案账户组在92个交易日持股总数占总股本比例在5%以上,最高达到19.1%

涉案账户组在拉抬阶段(2022321日至715日),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大量申买,账户组该类申报量占该时段账户组同向总申报量42.26%,同期账户组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的20.31%

此外,涉案账户组还实施了对倒交易。

(二)操纵结果

操纵期间苏州龙杰上涨12.47%,同期上证综指下跌6.16%,前者偏离后者18.63%。操纵期间涉案账户组共计买入115,533,286股,卖出121,140,031股。涉案账户组违法所得为9,785,716.5元。

上述违法事实,证券账户开户材料、询问笔录、有关协议、聊天记录、银行流水、交易记录、MAC地址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的操纵市场行为。

陈伟、仇建明在操纵苏州龙杰过程中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属于共同违法主体。其中,陈伟承担主要责任,仇建明承担次要责任。

在听证过程中,陈伟、仇建明提出如下申辩意见:王某毅”“梁某仪”“吴某穗”“陈某”“潘某5个账户并非当事人控制使用,扣除前述账户亏损后,本案账户组不存在违法所得。综上,当事人请求减免处罚。

陈伟、仇建明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当事人控制使用前述5个账户。其一,前述5个账户的资金均来自陈伟银行账户。其二,证人证言、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王某毅账户由当事人控制使用,资金转入和买入时间较为吻合,配资特征较为明显,与账户组其他账户存在交易趋同情况。其三,梁某仪”“吴某穗”“陈某”“潘某账户与账户组其他账户存在MAC地址、IP地址、硬盘关联等情况。其四,相关人员(李某)指认控制使用潘某账户。综上,我会对当事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陈伟、仇建明违法所得9,785,716.5元,其中由陈伟承担7,828,573.2元、仇建明承担1,957,143.3元;并处以29,357,149.5元的罚款,其中,陈伟承担23,485,719.6、仇建明承担5,871,429.9元。

当事人陈伟、仇建明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第三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我会决定:对陈伟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对仇建明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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