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7673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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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4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4号
2023年10月27日,证监会联合司法部发布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为落实《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关于律师事务所定期报送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基本情况的规定,证监会制定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4号》,请各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严格遵照执行。
一是总体要求。律师事务所定期报送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信息,是做好证券法律业务监管的基础性工作。各律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执业信息报送工作,明确律师事务所常态化报送工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
二是报送主体。按照《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要求完成首次备案的律师事务所,按照本指引要求,由总所通过证监会政务服务平台(https://neris.csrc.gov.cn/)统一备案系统律师事务所备案模块,统一负责报送执业信息。
三是报送时间。律师事务所可以选择在出具项目最后一份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后即时报送执业信息,也可以选择定期报送执业信息。选择定期报送执业信息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一季度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执业信息报送工作。
各律师事务所要抓紧组织力量,在2024年7月31日前完成2024年6月30日前已经完成的证券法律业务的执业信息补充报送工作。
四是报送内容。律师事务所报送执业信息,需要在系统中填报以下三类信息:(1)基本情况:律师事务所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报日期、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对应证监局、业务类型;(2)委托人信息:委托人类型、委托人名称及证件类型、委托人证件号、委托人住所地;(3)法律意见书信息:法律意见书名称、出具日期、签字律师数量、法律意见书数量、签字律师及身份证号,并上传法律意见书(含律师工作报告)电子文本。律师事务所应当认真准备报送信息材料,保证报送的执业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是监督检查。各证监局要督促住所地在本辖区的律师事务所严格按照本指引做好执业信息报送工作,审核辖区律师事务所报送执业信息形式要素的完备性。在监管工作中,各证监局发现律师事务所未按照要求及时报送执业信息,或者报送的执业信息材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采取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各证监局发现在本辖区执业的住所地在其他辖区的律师事务所未及时报送执业信息的,要在三个工作日内通报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证监局。
六是业务咨询。各律师事务所在报送执业信息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可以向住所地证监局咨询。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