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1537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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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广西局 | 发文日期 | 1726251922000 |
名 称 | 关于对广西钦州临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016号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016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广西钦州临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016号
广西钦州临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徐立锋、廖玉芳:
经查,2020年至2024年,广西钦州临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多只公司(企业)债券存在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十三条第一款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广西钦州临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徐立锋,财务总监廖玉芳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十九、第七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广西钦州临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徐立锋、廖玉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引以为戒,自觉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广西钦州临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