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证监局“走近科创,你我同行”投资者教育专栏第五期:知晓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上)
日期:2019-04-1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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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者如何查询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
与沪市主板一样,科创板上市公司应当通过上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登记公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上市公司或者上交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办理公告登记。
同时,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交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披露文件,并保证披露的信息与登记的公告内容一致。未能按照登记内容披露的,应当立即向上交所报告并及时更正。投资者可以及时查阅。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公告文稿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简明易懂,语言应当浅白平实,以便投资者阅读、理解。
科创板上市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且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同时,科创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特点,充分披露行业的经营信息,以及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投资者应当及时关注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做出合理投资决策。
整体上来讲,《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如下方面保障投资者的参与权和表决权:
一是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等程序,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并列入公司章程或者作为章程附件。
二是上市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依法行使权利。规定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披露原因及后续方案。同时,采用网络投票、累积投票、征集投票等方式,保障股东参与权和表决权。
三是对于股东书面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反馈是否同意召开股东大会,不得无故拖延。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上市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时披露股东决策所需的其他资料。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积极回报股东,根据自身条件和发展阶段,制定并执行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等股东回报政策。
上市公司明显具备条件但未进行现金分红的,上交所可以要求董事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通过投资者说明会、公告等形式向投资者说明原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应当在持续督导跟踪报告显著位置就上市公司是否存在重大风险发表结论性意见。投资者可以从保荐机构出具的报告中了解相关信息。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科创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出现如下情形的,应披露以下信息:
一是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本次质押股份数量、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以及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质押期限、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等信息;
二是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出现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情形的,应当披露债务逾期金额、是否存在平仓风险以及可能被平仓的股份数量和比例等信息。
此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质押股份,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披露本次质押股份数量、累计质押股份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科创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平仓风险的,应当及时通知上市公司,披露是否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提示风险。对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被强制平仓或平仓风险解除的,应当持续披露进展,保证投资者及时了解相关信息。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交所通过审阅信息披露文件、提出问询等方式,进行信息披露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督促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履行职责。信息披露涉及重大复杂、无先例事项的,上交所可以实施事前审核。
投资者需要注意到,上交所对信息披露文件实施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上交所经审核认为信息披露文件存在重大问题,可以提出问询。科创板上市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或上交所要求进行公告的,或者上交所认为必要的,可以以交易所公告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
(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教育网站(edu.sse.com.cn)和“上交所投教”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