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1-00307009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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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贵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贵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号
当事人: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控股),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武汉路临1号。
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集团),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高新区火炬路15号正成花园综合楼2单元3层303房。
潘琦,男,1963年4月出生,银河集团股东(持有银河集团52.27%股权),天成控股实际控制人,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姚国平,男,1965年2月出生,银河集团股东(持有银河集团18.64%股权),时任银河集团总裁,住址:江苏省盐城市箭道巷。
王国生,男,1971年9月出生,时任天成控股董事长,住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朱洪彬,男,1964年9月出生,时任天成控股董事长、总经理,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
黄巨芳,男,1962年10月出生,时任天成控股董事、财务总监,住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马滨岚,女,1973年4月出生,时任天成控股财务总监,住址: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周联俊,男,1963年12月出生,时任天成控股董事、总经理,住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陈磊,男,1974年11月出生,时任天成控股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
黄琴,女,1972年4月出生,时任天成控股监事会主席,住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曹玉生,男,1963年3月出生,时任天成控股董事、副总经理,住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江涛,男,1965年3月出生,时任天成控股董事、法律事务室主任,住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天成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天成控股提交了《关于对<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部分人员的处罚调整请求》(以下简称《处罚调整请求》),未要求听证;当事人银河集团、潘琦、姚国平、王国生、朱洪彬、陈磊、曹玉生未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当事人黄巨芳、马滨岚、周联俊、黄琴、江涛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材料,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天成控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
2017年1月至2019年1月,天成控股及其子公司共计8次为控股股东银河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对外借款担保、商业承兑汇票承兑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保证金质押借款担保,累计关联担保发生额49,183万元,其中2017年、2018年、2019年关联担保发生额分别为41,600万元、5,633万元、1,950万元,分别占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6.07%、4.9%、1.6%。2021年4月30日,天成控股公告披露“截止本公告日,控股股东违规担保余额11,180万元”。
前述关联担保事项,天成控股未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2018年修订、2019年修订)》第10.2.6条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也未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三、二十一、二十二、三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2017年修订)》第四十、四十一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2017年修订)》第三十八、三十九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2018年修订、2019年修订)》第9.11、9.14、10.2.6条的规定,及时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和在2017年半年报及年报、2018年半年报及年报、2019年半年报中披露。
二、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
2017年3月至2019年,天成控股及其子公司直接(或间接)向银河集团及其关联方划转资金13,576.3万元、代银河集团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或利息8,916.1万元、对外借款19,000万元直接供银河集团使用、履行为银河集团及其关联方连带担保责任被法院强制划转资金5,441.02万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总计46,933.42万元。按年度统计,2017年、2018年、2019年发生额分别为20,000万元、20,492.35万元、6,441.07万元,分别占上一年度天成控股经审计净资产的17.34%、17.83%、5.28%。2021年4月30日,天成控股公告披露“截止本公告日,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余额31,050.08万元”。
前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天成控股未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三、二十一、二十二、三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2017年修订)》第三十一、四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2017年修订)》第三十八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2018年修订、2019年修订)》第10.2.4、10.2.5、10.2.9、10.2.10条的规定,及时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和在2017年半年报及年报、2018年半年报及年报、2019年半年报中披露。
三、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018年上半年,天成控股发生诉讼事项2起,涉诉金额合计13,345万元,其中自2018年3月28日知悉“李振涛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天成控股等还借款本金9,000万元”起,天成控股连续未披露涉诉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超过10%。天成控股2018年全年发生诉讼、仲裁事项15起,涉诉金额合计56,438.67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超过49.12%。
前述诉讼、仲裁事项,天成控股未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项,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2018年修订、2019年修订)》第11.1.1、11.1.2、11.1.5条的规定,及时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未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别在2018年半年报和2019年半年报中披露前述2起诉讼事项(涉诉金额13,345万元)和1起涉诉事项(涉诉金额1,000万元);未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2018年年报中披露前述2起涉诉事项(涉诉金额3,228.33万元)。
以上事实,有天成控股和银河集团相关书面情况说明、财务凭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协议、相关银行账户流水、天成控股相关公告、相关司法文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天成控股未按规定披露前述“为银河集团及其关联方违规担保”“银河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六十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三、二十一、二十二、三十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银河集团作为控股股东,在“天成控股为保证人的银河集团对外借款合同或协议”上签章,在“以天成控股名义向第三方借款供其使用的《借款及保证协议》”等文件材料上签章并实际使用借款,向天成控股拆借资金、要求天成控股代偿债务等,知悉前述未按规定披露的违规担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部分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控股股东指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的行为。
潘琦作为银河集团控股股东及时任董事长,天成控股实际控制人,在“天成控股为保证人的银河集团对外借款保证合同”“以天成控股名义向第三方借款供银河集团使用的《借款及保证协议》”等文件材料上签章或签名,策划、组织实施了天成控股违规担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且未告知上市公司,知悉天成控股未按规定披露的有关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潘琦作为天成控股实际控制人并曾长期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长,知悉并负有配合天成控股履行其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的义务,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的行为。潘琦2010年以来被我会行政处罚3次、采取市场禁入措施2次。
姚国平(银河集团股东之一)2005年至2019年7月任银河集团总裁,在潘琦授权下管理银河集团及控制的上市公司,策划、组织实施了天成控股“为银河集团对外借款提供担保”“向第三方借款供银河集团使用、为银河集团拆借资金、代银河集团偿还债务”等事项,知悉前述未按规定披露的违规担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部分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构成银河集团指使天成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姚国平2011年以来被我会行政处罚2次、采取市场禁入措施1次。
王国生2016年11月至2017年10月任天成控股董事长,具体实施了任职期间的天成控股“为银河集团对外借款提供违规担保”“向第三方借款供银河集团使用、为银河集团拆借资金、代银河集团偿还债务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事项;作为信息披露主要责任人,未勤勉尽职督促天成控股真实、准确、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在审议天成控股2017年半年报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是天成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朱洪彬2017年10月至2020年1月任天成控股董事长(2018年9月至2019年11月兼任总经理),具体实施了任职期间的天成控股“为银河集团对外借款提供违规担保”“向第三方借款供银河集团使用、为银河集团拆借资金、代银河集团偿还债务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事项,知悉前述未按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作为信息披露主要责任人,未勤勉尽职督促天成控股真实、准确、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在审议天成控股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及年报、2019年半年报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是天成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周联俊2016年11月至2018年9月任天成控股董事、总经理,参与实施了天成控股“为银河集团向上海诺永20,000万元信托贷款违规提供担保”事项并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未勤勉尽职督促天成控股真实、准确、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在审议天成控股2017年半年报及年报、2018年半年报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是天成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黄巨芳2016年11月至2019年11月任天成控股董事、副总经理(2017年12月起兼任财务总监),参与实施了天成控股“为银河集团向上海诺永20,000万元信托贷款违规提供担保”事项,在兼任财务总监期间的天成控股“为银河集团拆借资金、代银河集团偿还债务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往来财务凭证上签字,未勤勉尽职督促天成控股真实、准确、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在审议天成控股2017年半年报及年报、2018年半年报及年报、2019年半年报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是天成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陈磊2016年11月至2019年11月任天成控股董事、副总经理(2016年11月至2019年1月兼任董事会秘书),参与实施了天成控股“为银河集团向上海诺永20,000万元信托贷款违规提供担保”事项;陈磊作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事务,未勤勉尽职督促天成控股真实、准确、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在审议天成控股2017年半年报及年报、2018年半年报及年报、2019年半年报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是天成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马滨岚2016年11月至2017年12月任天成控股财务总监,参与实施了2项天成控股向第三方借款供银河集团使用事项,在任职期间天成控股“为银河集团拆借资金、代银河集团偿还债务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往来财务凭证上签字,未勤勉尽职督促天成控股真实、准确、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对天成控股2017年半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是天成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江涛2013年9月起任天成控股监事,负责处理天成控股诉讼事项,在部分天成控股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往来凭证上签字,知悉多项天成控股未按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未勤勉尽职督促天成控股真实、准确、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在审议2017年半年报及年报、2018年半年报及年报、2019年半年报的监事会决议上签字,是天成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黄琴2018年9月至2019年11月任天成控股监事会主席,在部分天成控股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往来凭证上签字,知悉部分未按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未勤勉尽职督促天成控股真实、准确、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在审议2018年报、2019年半年报的监事会决议上签字,是天成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曹玉生2018年9月至2019年11月任天成控股董事(2017年12月至2019年11月任天成控股副总经理),参与实施了2项违规担保事项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未勤勉尽职督促天成控股真实、准确、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在审议天成控股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是天成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当事人黄巨芳、马滨岚、周联俊、黄琴、江涛在书面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意见:第一,黄巨芳、马滨岚、周联俊、黄琴、江涛提出,根据法律法规、天成控股相关制度、董事会及高管内部分工,其岗位职责不分管信息披露,没有信息披露责任。第二,黄巨芳、周联俊提出,是董事长要求在“天成控股为银河集团向上海诺永20,000万元信托贷款违规提供担保”事项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当时不知道是什么事或没有现场给看具体内容,不应承担信息披露责任。第三,周联俊、黄琴、江涛提出,基于或“相信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或“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均已签字,相信尊重公司,是配合工作”、或“财务报告编制、审核皆是董事长及财务负责人职责,财务负责人在董事会上未提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等,故在审议相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或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第四,黄巨芳、马滨岚、黄琴提出,在有关“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往来财务凭证上”签字,是事后“完善流程手续或制度需要”补签或“仅根据‘已完善签字流程的原始付款凭证作相关账务处理’编制的记账凭证上”审核签字,并不知晓资金用途和流向,或因事后被动参与知道很小一部分些许情况。第五,黄琴提出“本人已就资金占用违规事项相关付款多次向领导层提出质疑”,江涛提出“2017-2018年期间,每次收到法院传票、律师函等,本人均第一时间向天成控股时任主要领导汇报,并多次提醒(口头)主要领导确认是否须信息披露”,黄琴、江涛认为已经勤勉地履行职责并积极配合调查,这在呈送贵局的“情况说明”中进行了说明,且有天成控股时任主要负责人在“情况说明”上签字证明。第六,马滨岚还提出“本人从未担任过天成控股董事、监事,只曾任1年财务总监,从2017年12月14日起辞去财务总监后就不再是天成控股高管”,黄琴还提出“本人临危受命以财务经理兼任监事会主席,从未享受过监事会主席和董、监、高待遇,是监事不监事”。故周联俊、江涛、黄琴请求免于行政处罚;黄巨芳、马滨岚请求减免罚款,撤销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当事人天成控股在《处罚调整请求》中提出如下意见:第一,相关违规事项的发生,部分董、监、高不知情或部分知情或事后知情。第二,天成控股近几年经营业绩和利润持续下滑,未发放董事、监事津贴等相应的履职待遇。第三,天成控股控股股东正在筹划通过多种方式解决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事项,天成控股也在努力拼搏,确保主营销售收入和利润增长,逐步化解风险,回归正常运行常态。第四,恳请考虑天成控股的发展和面临的困难,尽最大可能保持核心管理团队的信心和稳定,考虑拟处罚人员对相关违规事项的决定权、参与度等因素。故请求对江涛、黄琴、周联俊免于行政处罚,对黄巨芳、马滨岚减轻行政处罚并取消对其市场禁入。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规定,周联俊、黄巨芳、马滨岚、黄琴、江涛有关“岗位职责没有信息披露责任”的免责理由不成立,且有关责任的认定和量罚已经充分关注并考虑周联俊、黄巨芳、马滨岚、黄琴、江涛的任职期间、职务职责、履职尽职以及对信息披露违规事项的知情程度、所起作用、配合调查、采取后续措施等情况。第二,天成控股“为银河集团向上海诺永20,000万元信托贷款违规提供担保”事项的董事会决议清晰载明“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同意公司为银河集团向上海诺永所管理的私募基金通过中建投资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发放的不超过人民币二亿元的信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偿还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周联俊、黄巨芳在“董事签字处”签名,周联俊、黄巨芳对此不知情的陈述申辩与事实不符。第三,在案证据表明,黄巨芳、马滨岚、黄琴在有关“天成控股为银河集团拆借资金、代银河集团偿还债务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往来”财务凭证上签字的日期与实际付款日期基本为同一天,有关事后“完善流程手续或制度需要”补签或“仅根据‘已完善签字流程的原始付款凭证作相关账务处理’编制的记账凭证”上审核签字与事实不符,且黄巨芳、马滨岚、黄琴作为会计专业人士,未对其中大部分明显异常的资金往来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即使事后补签“既是对有关付款事项的确认,也是配合掩盖违法违规事实”。第四,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以下简称《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周联俊、黄琴、江涛在知悉天成控股有关信息披露违规事项的前提下,基于或“相信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或“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均已签字,相信尊重公司,是配合工作”、或“财务报告编制、审核皆是董事长及财务负责人职责,财务负责人在董事会上未提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等,故在审议相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或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申辩理由不成立。第五,黄琴、江涛提交“情况说明”中有关“已就资金占用违规事项相关付款多次向领导层提出质疑”“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并提醒(口头)确认是否须信息披露”等申辩理由,尽管不是《规则》规定的免责情形,但我局在量罚时也酌情予以了考虑。第六,江涛、黄琴有关“积极配合调查”的申辩理由是其法定职责,黄琴有关“从未享受过监事会主席和董、监、高待遇,是监事不监事”以及天成控股有关“未发放董事、监事津贴等履职待遇”“积极筹划通过多种方式化解风险”“考虑发展和面临困难”“保持核心管理团队信心和稳定”等申辩或请求理由,均不属于《规则》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的从轻、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情形。
综上,第一,我局对周联俊、黄巨芳、黄琴、江涛的陈述申辩意见以及天成控股《处罚调整请求》有关周联俊、黄巨芳、黄琴、江涛的请求事项不予采纳。
第二,我局综合考虑:一是马滨岚不是天成控股董事、监事且2017年12月11日后不再是天成控股高管。二是马滨岚参与实施的天成控股“向万浩波借款12,000万元后将10,000万元转借供银河集团使用”和“向陈国红借款1,000万元供银河集团使用”2项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往来事项,均发生在2017年半年报之后,在任职期间天成控股“为银河集团拆借资金、代银河集团偿还债务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往来财务凭证上签字”限于2017年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定期报告限于2017年半年报。三是马滨岚作为财务总监、会计专业人士,岗位特殊,未勤勉尽职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对任职期间天成控股会计规范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四是2018年11月,马滨岚因天成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作出“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故本决定书酌情对马滨岚的罚款金额予以调减。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天成控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银河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三、对潘琦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四、对姚国平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五、对王国生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六、对朱洪彬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七、对黄巨芳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八、对马滨岚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九、对周联俊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十、对陈磊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十一、对江涛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十二、对黄琴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十三、对曹玉生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贵州监管局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