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5768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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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16245907000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4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4号
当事人:杨某宪,男,196X年X月出生,时任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股份或公司)董事长,住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汇金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当事人郭某凯、魏某生、杨某宪的申请,我局于2024年4月19日举行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汇金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2年8月17日,汇金股份收到邯郸市永年区监察委员会对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郭某凯实施留置的《留置通知书》。2023年6月,汇金股份主动向我局供述郭某凯被留置情况,并于6月15日在《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1号)中披露该事项。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
汇金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杨某宪作为汇金股份时任董事长,是对汇金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某宪组织汇金股份主动向我局供述上述违法行为,并组织汇金股份主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已另行处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杨某宪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一是当事人不熟悉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不存在违法的主观故意,未及时披露案涉事项系受时任董秘误导;二是当事人并非案涉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三是对当事人的处罚明显偏重。综上,当事人请求不予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一是案涉事项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七项明确规定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当事人明知案涉事项而不予披露,存在主观过错;二是结合当事人职务、职责及履行职责情况,以及当事人对案涉事项的知情情况、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等情况,当事人为案涉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三是对当事人的处罚已综合考虑相关情节,符合过罚相当原则。综上,我局对杨某宪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我局决定:
对杨某宪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河北监管局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