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3517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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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0241413000 | |
名 称 |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李福成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2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李福成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2号)
李福成:
我局在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成股份或公司)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
一、三河市禾旺农业专业合作社、三河市谷裕农业专业合作社、三河市丰稔农业专业合作社、三河市谷康农业专业合作社、三河市皓鸣农业专业合作社、三河市厚丰农业专业合作社、三河市弘朋农业专业合作社、三河市驰盛农业专业合作社、三河市卓业农业专业合作社、三河市谷裕农业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10家合作社)为福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李福成控制,你作为福成股份实控人未及时向上市公司报送10家合作社关联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
二、以上10家合作社从事与福成股份养殖分公司相同的活牛养殖、出售等业务,构成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与2013年福成股份重大资产重组时你作出的有关“本人/本公司将来不会以任何方式从事对福成五丰及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的承诺不一致。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4号》)第十五条规定。你作为实控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我局决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监管指引第4号》第十七条,对你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责令你抓紧解决10家合作社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问题,2024年11月30日前报送整改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持续信息披露,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