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11609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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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95861243000 | |
名 称 | 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号
当事人:武汉颂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园四路3号。
当事人:徐春林,性别男,1970年3月出生,时任武汉颂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址:武汉市江岸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武汉颂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颂大教育或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应当事人的要求,我局于2023年8月10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颂大教育2016、2017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一、虚增2016年营业收入
2016年,颂大教育伪造与马鞍山市教育教学研究院、永修县教育局、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等36名客户的销售合同及相关单据,通过公司体外控制的账户支付了上述销售回款,对应销售回款资金实际来源于颂大教育自有资金或颂大教育外部借款。2016年,颂大教育虚增营业收入5,511.86万元,占当期已披露营业收入的15.65%。
二、虚增2017年营业收入
2017年,颂大教育一是通过伪造与阳新县英才中学、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的销售合同及相关单据,确认收入1,381.35万元。后以三方债权让与的形式,通过体外控制的账户支付对应的销售回款,回款资金实际来源于颂大教育自有资金或外部借款。二是通过与长沙市望城区英蓝红旺幼儿园、海口市美兰区安信幼儿园等30家幼儿园签署所谓技术服务合同,确认收入1,698.11万元,上述交易实质上是颂大教育向幼儿园的借款,颂大教育在2017年底收到幼儿园销售回款后,再通过公司体外控制的账户将款项还给幼儿园。2017年,颂大教育虚增营业收入3,079.46万元,占当期已披露营业收入的10.27%。
上述违法事实,有财务凭证、相关合同、银行流水、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颂大教育违反了2013年修订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以下简称2013年《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13年《管理办法》第六十条所述违法行为。
徐春林作为时任董事长,知晓、同意并参与了上述行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颂大教育、徐春林在听证过程及申辩材料中提出:
第一,在案证据不能完全确认公司2016、2017年存在虚增收入情形。
第二,本案取证程序存在不客观、不公正情形;
第三,本案超过二年行政处罚时效,且在立案之日一年内未作出行政处罚;
徐春林提出:其不存在组织策划虚增业务收入行为,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存在认定错误。
综上,颂大教育、徐春林请求免于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一、根据公司及公司员工、相关客户的书面陈述、公司财务资料、相关资金流水等证据足以认定公司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行为;二、我局调查人员系依照相关规定,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不存在有违客观、公正的情形;三、我局在检查中发现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时间,距公司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均未超过两年。且我局在立案之后,根据需要按照《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不存在处罚决定逾期情形。四、徐春林作为颂大教育董事长,负有保证年报等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现有证据显示其存在知晓、同意并参与财务造假行为,认定徐春林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无不当。综上,我局对颂大教育、徐春林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颂大教育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四十万元的罚款;
二、对徐春林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及湖北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湖北监管局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