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0275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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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23516773000 | |
名 称 |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陶捷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4〕34号 | 主 题 词 |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陶捷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陶捷:
经查,2022年10月至2023年1月,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简称“武汉伯嘉”)三次向我局报送股权变更和人员变动相关材料,均未说明股权代持情况以及公司股权变更后的股权实际所有人,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销售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你作为上述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员,根据《销售办法》第五十三条,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你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