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1110 | 分 类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25234651000 | |
名 称 |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温伟、王政、蔡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4〕31号 | 主 题 词 |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温伟、王政、蔡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温伟、王政、蔡风:
经查,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塞力医疗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8年10月1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二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截至2019年11月6日,公司累计回购公司股份8,931,069股,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对于本次回购股份,公司应当在发布回购结果公告后3年内依法予以注销,剩余6,769,736股已于2022年11月5日到期,公司未能在到期前及时办理注销手续,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2021年2月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截至2021年6月18日,公司实际完成回购公司股份3,624,946股,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在2022年11月6日至2024年4月17日期间,其中的23,642股进行了转股,剩余3,601,304股回购股份于2024年6月17日到期。公司未能在到期前及时办理注销手续,未及时、准确披露相关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项等规定。温伟作为公司董事长,王政作为总经理,蔡风作为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以上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塞力医疗、温伟、王政、蔡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吸取教训,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