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1133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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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24891578000 | |
名 称 |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江翔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4〕36号 | 主 题 词 |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江翔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江翔:
经查,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简称“武汉伯嘉”)存在以下违规情况:一是销售了未签订书面销售协议的基金产品;二是在开展业务和人员管理上与其他公司存在混同。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销售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作为武汉伯嘉的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承担相应的主管责任。此外,你在武汉伯嘉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实际在其他机构兼任经营性职务,违反了《销售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2024年8月17日,我局向你送达了《湖北证监局关于采取认定不适当人选行政监管措施的事先告知书》,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根据《销售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行政监管措施,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基金销售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