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1135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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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24891800000 | |
名 称 |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暂停办理相关业务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4〕37号 | 主 题 词 |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暂停办理相关业务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向监管部门报送的股权信息存在不真实、准确、完整的情形;二是销售了未签订书面销售协议的基金产品;三是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在其他机构担任经营性职务,在开展业务和人员管理上与其他公司存在混同;四是高流动性资产净值未达到2000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销售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条的规定。
2024年8月14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湖北证监局采取责令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随后你公司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根据《销售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暂停办理相关业务(《销售办法》第五十四条涉及的全部业务)12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