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3459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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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0142314000 | |
名 称 | 关于严格履行诚信档案查询义务的通知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严格履行诚信档案查询义务的通知
辖区各市场主体:
为进一步强化对资本市场各类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失信约束,积极培育诚信为先的中国特色金融文化,现就辖区各市场主体严格履行法定的诚信档案查询义务的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是辖区各类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七条至十八条规定的渠道与程序,履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诚信档案查询义务。鉴于“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只能查询违法失信记录,而违法失信记录只是诚信档案其中的一部分内容,无法替代诚信档案。因此,不得通过该网络查询渠道代替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查询诚信档案。关于《办法》第三十五条证券期货开户环节的诚信档案查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反馈的核查结果,及时对有关交易禁入主体严格执行开户后的交易限制。
二是我局将依据《办法》第三十四条,将辖区股票发行人、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财务顾问)履行上述查询义务的情况纳入现场检查。依据《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人和证券期货服务机构等应当不断完善内部诚信监督、约束制度机制,提高诚信水平。
三是对违反有关规定、未履行上述查询义务的辖区市场主体,我局将依据《办法》第四十七条予以处理,并记入诚信档案。对在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相关主体失信惩戒、注册会计师转所聘用等重点监管环节未履行法定查询义务的,依法从重处理,保障监管执法效力发挥。
四是辖区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申报、查询、更正具体事宜见我局网站《办事指南》栏目。
下一步,我局将辖区各市场主体履行诚信档案查询义务的情况纳入现场检查要点,记入检查底稿,有针对性的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市场主体内部诚信监督、约束机制的建设情况开展检查、指导,对先进示范对象在辖区内通报表扬。
特此通知。
湖南证监局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