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1782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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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26794885000 | |
名 称 | 关于对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2023年末因合同变更调减2023年度营业收入2,097.38万元,其中营业收入638.47万元应在2023年半年报冲减,但未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导致2023年半年报存在错报。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