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2476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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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28438101000 | |
名 称 | 关于对湖南阳东电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湖南阳东电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湖南阳东电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李蔚霞、刘绪红、刘艳群:
经查,湖南阳东电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自公司2016年挂牌以来长期占用公司资金,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李蔚霞、董事会秘书刘绪红、财务总监刘艳群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十一、第六十七条,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六十五条、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李蔚霞、刘绪红、刘艳群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提醒你们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