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5-00001944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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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9212287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周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周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周敏:
经查,在明知投资者证券账户存在违规出借的情况下,你仍多次在账户所有人与账户实际使用人之间传递信息和资金,并协助他人向调查部门提供不实证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十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5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