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四):证券从业人员违规开展投资咨询业务被处罚
日期:2023-10-2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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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简介
某证券公司营业部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在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及微信群向客户发送个股分析、预测或建议等相关信息。证券监管部门针对上述违规问题,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该营业部负责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二、案例分析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各种形式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从业条件,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本案中,该营业部负责人在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及微信群向客户发送个股分析、预测或建议等,违反了上述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监管部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三、案例启示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规定是分支机构从业人员最为常见的违规行为之一。由于互联网的普及,证券从业人员在微信群或其他自媒体平台违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行为屡次发生。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在网络平台上证券从业人员更需要谨言慎行。此外,监管部门明确要求向公众提供分析、预测或建议的业务,必须符合相关从业要求。为避免从业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便展开相关业务的情况,证券公司应该在人员执业行为管理上更加严格规范,加强从业人员合规意识,从内部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