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3134 | 分 类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关于对吉林省中科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吉证监决〔2024〕34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吉林省中科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吉林省中科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按规定采取调查问卷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二、未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的规定。
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