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3346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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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关于对吉林省养老服务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吉证监决〔2024〕33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吉林省养老服务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吉林省养老服务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是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的相关资料。
二是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
三是未按规定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