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8208 | 分 类 | 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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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内蒙古证监局 | 发文日期 | 1720398376000 |
名 称 | 内蒙古证监局关于做好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备案等工作的通知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内蒙古证监局关于做好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备案等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证监局关于做好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备案等工作的通知
内证监发〔2024〕36号
辖区备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国证监会法治司的统一部署,自2024年5月18日起,由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证监局负责辖区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变更备案和年度备案事项的审核公示工作;自2024年6月28日起,正式开展律师事务所定期报送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信息工作,并由各证监局负责审核工作。现就做好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备案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辖区各备案律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备案规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3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4号》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常态化报送备案事项的工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保证报送的执业等备案信息真实、准确、完整,避免出现不报、漏报和错报的情形。
二、做好执业信息报送工作。辖区各备案律师事务所应于2024年7月31日前通过证监会政务平台统一备案系统律师事务所模块补充报送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已经完成的证券法律业务的执业信息。此后做好常态化报送工作,可以选择在出具项目最后一份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后即时报送执业信息,也可以选择定期报送执业信息。选择定期报送执业信息的辖区备案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一季度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执业信息报送工作。
三、做好重大事项备案和年度备案工作。辖区各备案律师事务所发生《备案规定》第十六条所列重大事项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重大事项备案。同时,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提交年度备案材料。
四、辖区各备案律师事务所应严格落实《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在执业中发现各类财务造假、违规占用等违法线索的,要依法及时向我局报告。
五、我局将加强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备案监管。对辖区备案律师事务所未按照上述规定要求报送执业等备案信息,或者报送的执业等备案信息材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我局将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知。
内蒙古证监局
2024年7月8日
(电话:0471-4688641,邮箱:nmjflsw@csr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