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5005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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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宁波局 | 发文日期 | 1715199672000 |
名 称 | 关于督促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配合“双清理”工作的公告 | ||
文 号 | 甬证监发〔2024〕27号 | 主 题 词 |
关于督促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配合“双清理”工作的公告
各相关机构: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关注到辖区部分机构已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注销管理人登记(详见附件1),部分机构成立时间已超12个月且公司名称含“基金”字样但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详见附件2)。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督促相关机构及时主动注销工商登记或变更机构名称及经营范围,不得再以“基金”“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私募基金业务活动。
同时,已注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等证券期货基金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妥善处置基金财产,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如有问题,请与我局联系,电话:0574-87175008、0574-87325095。
宁波证监局
202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