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1829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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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宁波局 | 发文日期 | 1727027838000 |
名 称 | 关于对宁波淼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44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宁波淼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宁波淼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对部分私募基金产品未进行风险评级,未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资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对照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