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2504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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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宁波证监局 | 发文日期 | 1728497522000 |
名 称 | 关于对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45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作为“21象经02”的受托管理人,未能有效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未能发现“21象经02”部分募集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0号)第六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0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