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3150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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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29540534000 | |
名 称 | 新《公司法》关于股东知情权诉讼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新《公司法》关于股东知情权诉讼
一、法条原文
第一百一十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有较低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如何正确理解与适用股东知情权诉讼
1.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一般知情权的范围与行使方式,在“查阅”方式的基础上新增“复制”方式的规定。
2.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特殊知情权的范围,新增“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规定。
3.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条件的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4.新增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规定,但同时规定应当受本条前两款规定的限制。
5.新增关于上市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特殊要求的规定,特别强调上市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需要同时符合《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