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3151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29540584000
名        称 新《公司法》关于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诉讼
文        号 主  题  词

新《公司法》关于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诉讼

一、法条原文

第一百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份,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除外: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二)公司转让主要财产;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份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二、如何正确理解与适用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诉讼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该公司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的条件。在该情形下,股东要求分配利润的主张是合法的,但持有公司多数表决权的其他股东却通过股东会决议的形式阻碍了前者分配利润的合理利益的实现。

2.公司转让主要财产。在该情形下,公司现有的赖以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财产出现变化,未来的发展充满不确定性甚至可能产生风险;尽管股东会按照“资本多数决”原则形成了合法的决议,但与少数表决权股东的意愿相反,改变了其在设立公司时的合理利益期待,应允许其退出公司。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公司本应解散,股东可以退出经营。持有公司多数表决权的其他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决定公司存续,已与公司章程订立时股东的意愿发生重大差异,应允许对此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退出公司,不能要求少数表决权股东违背自己意愿被迫面对公司继续经营的风险。

4.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股东要求退出公司时,首先应当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的股东不得请求公司回购其股份,比如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购适用本法第162条及《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5.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份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股份收购事项依法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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