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2096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27405563000
名        称 关于对刘瑞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刘瑞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33

刘瑞民

经查,你作为青岛瓴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资经理,在履职过程中未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4927日    


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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