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3662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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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0423873000 | |
名 称 | 关于对盈科汇金(青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詹志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盈科汇金(青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詹志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盈科汇金(青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詹志斌:
经查,你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更新管理人有关信息,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公司名称、办公地址、股东、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与实际情况不符。詹志斌自2019年12月至2024年1月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能履职尽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内控管理,提高合规运作水平。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