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被依法查处——稽查执法宣传之出借证券账户及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警示篇
日期:2023-07-1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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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证监会某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在立案调查、审理、事先告知基础上,针对证券从业人员魏某违法买卖股票行为,依据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没收魏某违法所得22余万元,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事实
经查明,魏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是魏某于2011年6月至2018年9月在A证券工作,先后担任A证券B营业部(现更名为A证券C营业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系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二是“刘某祥”证券账户普通账户、信用账户分别于2011年11月、2015年6月开立于A证券B营业部。三是2011年11月至2018年9月,魏某控制、使用“刘某祥”证券账户违法买卖股票,合计交易金额超2亿元,获利22余万元(扣除税费后)。
三、处罚意见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监管部门决定:没收魏某违法所得22余万元,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案例警示:本案中,魏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敬畏法律、守法合规,是每一名证券从业人员的法定义务,违规牟利要不得,否则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