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造假被依法查处——稽查执法宣传之财务信息造假警示篇

日期:2023-07-1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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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近期,证监会某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在立案调查、审理、事先告知基础上,针对某上市公司“XX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XX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4名相关涉案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罚款。

二、违法事实

2021年下半年,“XX股份”将部分项目成本以保证金名义计入往来款,虚减营业成本超2800万元,进而虚增利润总额约2700万元,分别约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2%、58%,导致公司披露的2021年年报财务数据及相关信息不真实、不准确,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处罚意见

监管部门认为“XX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卓某组织实施案涉行为,时任财务总监、董事姚参与案涉行为,二人明知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仍审议通过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胡同时分管法务工作,未对信息披露及相关协议保持充分关注,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王分管采购部和工程管理中心,未能对大额保证金及项目成本等情况保持充分关注,二人未能勤勉尽责,未能保证2021年年报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监管部门决定:对“XX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卓某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姚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胡、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案例警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本案中,相关董监高作为上市公司核心决策管理层,未依法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导致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信息严重失真,被监管部门施以重罚,这种行为要不得!

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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