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07375 | 分 类 |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青海局 | 发文日期 | 1688082630000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号
当事人:尹紫剑,男,1964年4月出生,时任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城或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职务,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尹紫剑内幕交易“电子城”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尹紫剑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2年12月29日,公司财务副总监叶某容汇总形成公司2022年度业绩初步财务指标。
2022年12月30日,公司董事会秘书张某伟询问证券事务代表尹紫剑,在什么情况下公司的经营业绩需要预披露,尹紫剑提供相关规定。经财务部初步判断,公司2022年度业绩结果各项指标达到发布业绩预增公告的规定,叶某容进行公告相关指标测算并形成测算工作底稿,报公司财务总监朱某荣审核。
2023年1月3日,叶某容将公司2022年度主要财务数据测算结果反馈至尹紫剑,由尹紫剑形成业绩预告文字说明。
2023年1月4日,张某伟、朱某荣向公司总裁龚某青汇报业绩预告相关情况。
2023年1月5日,尹紫剑办理《关于公司2022年度业绩预增情况的说明》相关人员签字事项。
2023年1月6日晚,尹紫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管理系统上传《电子城2022年度业绩预增公告》。
2023年1月7日,电子城发布《电子城2022年度业绩预增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电子城2022年度业绩预增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信息公开前,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22年12月29日,公开于2023年1月7日。尹紫剑是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晚于2023年1月3日知悉内幕信息。
二、尹紫剑内幕交易“电子城”情况
(一)账户基本情况
“李某勇”证券账户于2005年11月28日开立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知春路证券营业部,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255XXX982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03XXXX058,账户资金为尹紫剑和李某勇共有。
(二)账户交易情况
“李某勇”证券账户于2023年1月6日下午14时05分至14时32分买入成交“电子城”99,400股,成交金额392,704元。内幕信息公开后,于2023年1月9日至13日卖出99,400股,成交金额460,990元。经计算,“李某勇”证券账户实际获利67,551.83元。李某勇与尹紫剑有亲属关系,“李某勇”证券账户由尹紫剑操作。前述交易由尹紫剑通过其本人使用的笔记本电脑、尾号“1261”的手机网上委托下单,交易决策由尹紫剑作出。
(三)账户交易特征
尹紫剑存在卖出其他股票买入“电子城”的情况,买入意愿强烈,2023年1月6日买入“电子城”的行为与内幕信息变化、公开的时间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涉案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IP地址、MAC地址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尹紫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尹紫剑违法所得67,551.83元,并处以5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传真:0971-8236887)。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青海监管局
202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