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3256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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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2765656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军、梁邦海、黄长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陕证监措施字〔2024〕42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军、梁邦海、黄长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军、梁邦海、黄长松:
经查,你公司2020年至2022年资产负债表中“金融投资”科目下部分金融资产分类不准确,2023年年报披露已根据合规整改要求完成相关事项整改工作。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你公司时任董事长郭军、行长梁邦海、负责财务工作的副行长黄长松对上述问题承担主要责任。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郭军、梁邦海、黄长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认真汲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陕西证监局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