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13483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62420660000
名        称 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延安必康、韩文雄、方曦)
文        号 〔2022〕2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延安必康、韩文雄、方曦)

当事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安必康或公司),住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韩文雄男,19616月出生,时任延安必康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住址:陕西省西安高新区。

方曦男,197010月出生,时任延安必康财务总监,住址:陕西省西安高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延安必康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延安必康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2326日,延安必康发布《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日期变更的公告》,称2021年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由2022331日变更至2022427日。2022427日,延安必康发布《关于延期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公告》,称因受疫情防控影响,根据审计工作进度,公司预计无法按照原计划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日期将延期至2022430日。2022430日,延安必康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暨股票停牌的风险提示性公告》,称因在重大事项上与年报审计机构北京兴昌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未能达成一致,导致公司在定期报告编制中遇到困难,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2630日,延安必康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综上,延安必康未按规定在2021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延安必康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构成该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对延安必康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韩文雄、财务总监方曦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的罚款;

二、对韩文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

三、对方曦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及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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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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