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3485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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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2947456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高虎、刘春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4〕114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高虎、刘春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高虎、刘春茹:
我局对你们执业的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拟以资产置换方式收购新金国际有限公司51%股权所涉及新金国际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卓信大华评报字〔2023〕第2044号)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评估报告方面。评估对象新金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金国际)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130,277.89万元,账面价值1,498.48万元,评估增值率8594%。你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附件中无账面价值与评估结论存在较大差异的说明,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二、评估假设方面。评估报告中评估假设新金国际未来融资计划、销售规划、成本费用控制、结算周期等生产经营规划能有效得到实施,截至目前新金国际尚未按照规划实现小规模试采试选,未开展项目开发建设。评估底稿中未对我国外汇管理政策、马拉维交通运输能力等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分析,未充分考虑使用的评估假设是否符合新金国际的自身资产状况、经营能力及外部现实约束条件。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第六条及《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第十六条的规定。
三、评估参数的取值依据不充分。评估报告中固定资产投资未包含在矿区一侧自建湖运港口码头的支出,底稿中无有关码头建设的核查验证程序;未结合新金国际的项目特点、投入和产出性质以及马拉维交通运输能力等对流动资金周转次数进行合理性分析;财务费用使用7%的意向融资成本的依据不充分,未结合新金国际的实际情况对融资成本合理性进行必要的核实与分析。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十五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四十七条的规定,高虎、刘春茹作为签字资产评估师,对上述违规行为具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