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1-00289463 | 分 类 | 其他;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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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上海局 | 发文日期 | 1729821600000 |
名 称 | 【行政许可事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及审核情况公示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行政许可 证券 期货 经营机构 |
【行政许可事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及审核情况公示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对证券、期货、基金等经营机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及审核情况予以公示。
1、公示时间:对2010年4月6日以后首次接收的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过程等进行公示。
首次公示日为4月7日,每5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更新维护。截至本公示日已核准的行政许可申请,5个工作日后不再公示。
2、公示以表格形式按类列示。每类行政许可事项注明法定审核时间。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申请事项、申请材料接收、补正、受理、审查、书面反馈意见、行政许可决定及相关事项说明。
3、机构行政许可审核流程,请参阅《行政许可审核流程图》。
4、公示表相关说明
(1)关于受理。申请材料接收日为受理部门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日期。通知补正日为受理部门向申请人出具补正申请材料通知日期。接收补正材料日为受理部门收到申请人符合要求的补正申请材料的日期。受理决定日为受理通知书所显示的受理决定日期。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材料未按期提交、补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不予受理。
(2)关于审查。行政许可审核时限自作出受理决定日起算。审查部门出具反馈意见日至收到符合要求的书面回复意见日,不计算在审核期限内。审查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对有关举报材料进行核查,自作出核查决定日至核查结束日,不计算在审核期限内。审查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中止审查日至书面通知恢复审查日,不计算在审核期限内。
公示表中审查栏 “需要说明情况”,说明审查部门增加书面反馈意见、进行核查、中止审查事项的起止日期,申请人撤销行政许可申请的日期,以及申请项目中存在新情况、新问题需要研究、明确相关政策情况。
(3)关于决定。说明审查部门作出的终止审查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日期。
(4)关于备注。说明征求相关部门、证监会其他派出机构意见,以及将申请材料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审查会签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