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3588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30337039000
名        称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张思民、张锋、沈大凯、王云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08号 主  题  词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张思民、张锋、沈大凯、王云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张思民、张锋、沈大凯、王云雷

经查,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形。我局已对公司采取了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07)。公司董事长张思民、总经理张锋、财务总监沈大凯、董事会秘书王云雷,对上述信息披露相关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我局决定对张思民、张锋、沈大凯、王云雷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10月24日

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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