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张文娟、陈雅婷)
日期:2024-01-0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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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7号
关于对张文娟、陈雅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张文娟、陈雅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由我办牵头、湖北证监局负责对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昌达或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报告文号:大信审字〔2023〕第2-00379号)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
1.采购与付款循环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抽取的3家子公司的相关单证均未加盖“核销”印戳,与审计底稿记录“凭证后附的单证上加盖‘核销’印戳”不符,抽取的子公司未定期与供应商对账,与审计底稿记录“定期与供应商对账以及时发现错误”不符,但仍得出了控制活动执行有效的结论。
2.销售与收款循环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控制测试底稿记载,华昌达母公司及其子公司设计了定期与主要客户对账的内部控制活动,但“了解业务流程”底稿记载内容与“控制测试”底稿记载内容矛盾,未就矛盾之处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未就对账相关控制活动执行控制测试,但得出了控制活动执行有效的结论。
3.生产与仓储循环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控制测试底稿中未见就存货减值相关控制活动执行控制测试的记录,但得出了控制活动执行有效的结论。
二、对存货跌价准备的复核程序执行不到位
在复核子公司上海德梅柯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存货跌价准备时,未对相关存货的成本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即未就归集的预算成本金额准确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三、对应收账款发生额实施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对子公司DEARBORN MID-WEST COMPANY LLC、DMW&H Systems Inc的应收账款审计中,设计了“关注有无不属于结算业务的债权”等审计程序,但未见实施,也未见在底稿中说明相关情况。
四、对营业收入实施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1.有关收入确认的审计证据不充分。在子公司DMW&H Systems Inc营业收入底稿记载,收入确认的关键证据为客户能够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底稿中未见获取验收流程以及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的审计证据。
2.分析程序执行不到位。在子公司DEARBORN MID-WEST COMPANY LLC主营业务收入审计中,设计了对产品销售的结构和价格变动进行实质性分析的程序,但在执行分析程序时,未对产品销售结构和价格变动进行分析,上期主营业务收入金额录入错误,导致未发现本期营业收入出现大幅增长的情况。
五、未执行替代测试
对子公司DEARBORN MID-WEST COMPANY LLC应付账款执行了函证程序,未回函的11家供应商中有3家供应商,未执行替代测试。
六、未评价银行存款列报的恰当性
子公司Dearborn Hoding Company LLC列示的银行存款账户期末余额与获取的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回函不符。银行流水显示,相关账户于2022年12月转入investments账户并购买了金融产品。就该账户期末余额列报为银行存款是否符合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未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修订)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2010年修订)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 年修订)第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办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按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现提醒你们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你们应当在2024年1月31日前向我办和湖北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mgm集团4688登录首页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