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辖区北交所拟上市公司辅导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1-12-2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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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辖区各辅导机构:
为做好北交所拟上市公司辅导监管工作,落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提升辖区辅导工作质量,现就北交所拟上市公司辅导相关工作要求明确如下:
一、关于规则适用。北交所拟上市公司辅导执行《规定》,我局2020年发布的《关于开展辖区挂牌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辅导验收工作的通知》不再执行。
二、关于新老规则衔接。2021年11月15日后向我局提交辅导备案申请的,按照《规定》执行;2021年11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辅导备案申请但未提交辅导验收申请的,辅导保荐、申请验收及我局验收程序均按照《规定》执行,此前已提交的文件仍然有效,不必重新提交。
三、关于辅导监管系统。2021年11月15日后向我局提交辅导备案申请的,应当通过辅导监管系统报送材料,不再接受邮件报送。2021年11月15日前已提交辅导备案申请的,也应通过辅导监管系统报送后续材料。
四、关于证监会离职人员信息查询。辅导机构应按照《关于提供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信息查询对比服务的通知》规定的格式报送股东查询信息,具体查询股东名单由保荐机构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的相关规定自行确定;股东查询信息需同时报送纸质盖章版以及数据光盘;辅导机构原则上应在提交辅导验收申请前提交查询申请,原则上保荐机构对一家发行人仅可提交一次查询申请。
各辅导机构应充分认识北京证券交易所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主阵地的定位,深入领会注册制改革下发行审核要求,履职尽责,发挥好“看门人”作用,切实提高辅导工作质量。
特此通知。
四川证监局
202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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