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8767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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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21353085000 | |
名 称 | 关于做好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做好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辖区各有关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目前已由各地证监局负责开展辖区律师事务所报送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信息审核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有关律师事务所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4号》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常态化报送工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保证报送的执业信息真实、准确、完整,避免出现不报、漏报和错报的情形。
二、2024年7月31日前,已完成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首次备案的辖区律师事务所需补充报送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已经完成的证券法律业务的执业信息,报送方式为通过中国证监会政务平台统一备案系统律师事务所模块报送。
在后续报送工作中,各有关律师事务所可选择在出具项目最后一份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后即时报送执业信息,也可以选择定期报送执业信息。其中,选择定期报送执业信息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一季度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执业信息报送工作。
三、律师发现委托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委托人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委托人纠正、补充;委托人拒不纠正、补充的,律师可以拒绝继续接受委托,同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方面履行报告义务。
四、未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报送执业信息,或者报送的执业信息材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我局将依法予以处理。
五、在报送过程中遇到需要咨询的事项,可联系电话028-85531316,028-85075270进行咨询。
特此通知。
四川证监局
2024年7月19日